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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通讯工具及通讯费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23 10:56:00     次浏览
为了进一步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我院通讯工具及通讯费用的管理。经院办公会议研究,现作如下规定:一、院级领导干部、各实体负责人、院中层干部一律禁...

  为了进一步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我院通讯工具及通讯费用的管理。经院办公会议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院级领导干部、各实体负责人、院中层干部一律禁止用公款购买手机、安装固定电话等通讯工具。

  二、凡因公发生的通讯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年度汇总、超支自负、不足不退的办法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院长(党委书记)住宅电话费用报销限额为80元/月,子机费用报销限额为300元/月;其他院级副职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费用报销限额为40元/月,手机费用报销限额为200元/月。

  (二)各实体分管领导(院级副职)住宅电话和手机费用报销额度一般不突破院颁标准。

  (三)院机关各科室的公用电话一律使用卡式话机,每月核定话费8 0元,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机关中层干部住宅电话、手机费用实行补贴制度,院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话费补贴600元。

  (五)实体中层干部(个人承包经营单位除外)、项目经理的通讯费用由各实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亦可参照院颁标准执行并报院办公室、财务部、监审室备案,否则一律不准报销费用。

  (六)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体干部的通讯费用按局有关规定办理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8O元。 。

  三、报销办法

  (一)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所发生的住宅电话、手机话费,

  采展互审的办法签字报销,即院长的话费报销凭证由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党委(副)书记的话费报销凭证由院长审核签字。其他院级副‘职均由院长签字审核后报销。

  (二)院机关各科室公用电话费由院办公室审核,院长签字报销;实体公用电话费及实体中层干部、项目经理的通讯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

  (三)院级干部、机关中层干部及实体负责人核定的通讯费用,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原支出渠道进行报销。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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